疑遭房署职员误导填漏声明书 六旬翁惨遭迫迁

2018-02-02 21:59

一名患有心脏病的六旬翁,疑被房署外判管理公司临时职员误导,在租住公屋的声明书上填报太太未来港定居,被房署控告虚假陈述。虽然房署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最终撤回起诉,但下令夫妇两人须在下周二前迁出单位。

协助个案的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今日召开记者会,指62岁的黄伯于2010年申请轮候公屋单位,翌年他与一名内地女子结婚。至2015年8月,黄伯获分配洪福邨单位,当时其太太已获批来港,但未领取身份证。两夫妇于8月25日带齐证明文件,包括太太的单程证及行街纸,到洪福邨办理入伙及加名手续。

涂谨申指,由于黄伯教育水平不高,当时由房署外判管理公司的临时职员协助填写表格,期间职员指由于黄太未有身份证,因此现时毋须加名,待取得身份证后再去办理有关手续。黄伯遂按照职员意思,在声明书中填写太太现居于内地,至今未获取单程证或香港身份证来港定居。

黄伯入伙数月后再到管理处办理加名手续,房署人员其后发现黄伯作出声明时,其妻已取单程证来港,故控告他以虚假陈述。经过法庭5次审讯后,房署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下令黄伯及太太于今年2月6日前要搬走。

黄伯表示,自己不熟悉程序,并非刻意隐瞒,又批评被房署职员误导。他续说,自己现时年纪大加上患有心脏病,已经无能力再租楼住,只能瞓街,直言「房署逼到我走头无路。」

涂谨申批评,房署外判管理公司的临时职员训练不足,工作指引欠清晰,才会引致事件发生,认为房署须加强外判职员的训练。

房署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根据《房屋条例》,任何人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如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论是否被起或定罪,房委会会均可取消其公屋申请及向户主发出迁出通知书,终止藉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而获得编配公共房屋的租约。

发言人又称,有关个案曾向房署的迁出通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经聆讯后维持原判。署方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由于个案可能进入司法程序,故不便作进一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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