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椿遺產案 高院判李兆堃不用分擔和解費用
2018-02-02 13:43
李兆堃一方的陳詞指,他並不清楚作為唯一遺產管理人的李兆增與李兆滔和解,加上若不是李兆增原先沒有將801股納入遺產,也不會有一九八九年的行動,即通過修訂公司章程,發配優先股予二人相關的公司等事宜,因此李兆增的責任是更加大,所付的金額比例亦應更大,他建議自己一方只付三成。
法官不同意以上說法,認為若李兆堃不參與一九八九年行動的其中,李兆增也不能行動,二人因行動得到相等利益,李兆堃一方也是真誠接受和解,法官稱,若發現李兆堃是有法律責任,毫無疑問他是須付一半的和解費。
然而,沒有證據指801股有納入遺產、李兆堃知悉801股納入遺產、李兆堃知道李兆增違反誠信或李兆堃不誠實地協助於協助一九八九年行動,而李兆增亦不能證明李兆堃對李兆滔有法律責任,因此駁回李兆增的申請,並須向李兆堃支付訟費。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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