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羅冠聰一方:上訴庭改判囚是「過咗界」
2018-01-16 12:47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稱,上訴庭應針對刑罰覆核,而非以上訴形式處理,但本案卻新加入文件作判刑考慮。戴啟思認為,控方可在裁判法院要求裁判官覆核,裁判官於覆核階段,有權就一些不清楚的證據,要求重新開庭,重新聽過另一些證供,控方亦有要求覆核,但原審裁判官於2016年9月21日宣布維持原判。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81A條,上訴庭處理刑期覆核時,不可以重新聽取案情及證供。戴啟思指出,兩者於覆核上程序是有分別。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刑期覆核與上訴有不同,強調覆核時應局限程序上的事情。他又認為上訴庭改判囚是「過咗界」,引致寒禪效應,對一般市民有影響。常任法官鄧國楨指,他們鼓吹「和理非」,如果被截停,立即舉高雙手、不前進,示威便已達到目的。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保安並非給示威者針對,他們也要得到保障,故判刑時也要公平考慮。
馬官指,上訴庭列下判刑指引及範疇,可供日後指引之用。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以往一般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而張天雁裁判官也是運用可適用的原質,彭表示應審視裁判官判刑時有否原質性犯錯。
彭又表示判刑應要考慮動機,馬官指動機當然重要,公民抗命亦重要,但都不可「過咗火位」,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將來示威更要小心,很多情況也顯示一發不可收拾。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亦認為,上訴庭針對上訴人是「過咗火位」。馬官指,上訴人主張「和理非」,但離開講台後就衝去政總前地,沒有領導阻止武力,上訴庭認為須承擔責任。蔡指,周永康爬上圍欄並非明智,但不算暴力,強調須考慮他當時的動機。
蔡指出,公命抗命能否或以什麼程度可納入求情的考慮範圍內,應視乎(一)行動本身有沒有構成受傷、流血事件、財物損失,(二)公民抗命背後的動機是否合乎公義,來斷定執行刑罰的程度。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回應指,評核一個恰當刑期,會考慮五個原則,包括控罪的嚴重性、各被告的角色和行為、後果、動機和求情因素,而考慮公民抗命的比重則根據控罪的嚴重性。
戴啟思陳詞提出,應根據刑事訴訟條例109條為黃之鋒年輕罪犯索取報告,梁回應指可根據被告的角色及嚴重性判刑,沒有索取報告也並非犯錯,馬官指法例卻有規定為21歲以下罪犯索取報告。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1:06
更新時間:12:47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