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罗冠聪一方:上诉庭改判囚是「过咗界」
2018-01-16 12:47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称,上诉庭应针对刑罚覆核,而非以上诉形式处理,但本案却新加入文件作判刑考虑。戴启思认为,控方可在裁判法院要求裁判官覆核,裁判官于覆核阶段,有权就一些不清楚的证据,要求重新开庭,重新听过另一些证供,控方亦有要求覆核,但原审裁判官于2016年9月21日宣布维持原判。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条例第81A条,上诉庭处理刑期覆核时,不可以重新听取案情及证供。戴启思指出,两者于覆核上程序是有分别。
代表罗冠聪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刑期覆核与上诉有不同,强调覆核时应局限程序上的事情。他又认为上诉庭改判囚是「过咗界」,引致寒禅效应,对一般市民有影响。常任法官邓国桢指,他们鼓吹「和理非」,如果被截停,立即举高双手、不前进,示威便已达到目的。首席法官马道立指,保安并非给示威者针对,他们也要得到保障,故判刑时也要公平考虑。
马官指,上诉庭列下判刑指引及范畴,可供日后指引之用。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指,以往一般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而张天雁裁判官也是运用可适用的原质,彭表示应审视裁判官判刑时有否原质性犯错。
彭又表示判刑应要考虑动机,马官指动机当然重要,公民抗命亦重要,但都不可「过咗火位」,非常任法官贺辅明指,将来示威更要小心,很多情况也显示一发不可收拾。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师蔡维邦亦认为,上诉庭针对上诉人是「过咗火位」。马官指,上诉人主张「和理非」,但离开讲台后就冲去政总前地,没有领导阻止武力,上诉庭认为须承担责任。蔡指,周永康爬上围栏并非明智,但不算暴力,强调须考虑他当时的动机。
蔡指出,公命抗命能否或以什么程度可纳入求情的考虑范围内,应视乎(一)行动本身有没有构成受伤、流血事件、财物损失,(二)公民抗命背后的动机是否合乎公义,来断定执行刑罚的程度。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回应指,评核一个恰当刑期,会考虑五个原则,包括控罪的严重性、各被告的角色和行为、后果、动机和求情因素,而考虑公民抗命的比重则根据控罪的严重性。
戴启思陈词提出,应根据刑事诉讼条例109条为黄之锋年轻罪犯索取报告,梁回应指可根据被告的角色及严重性判刑,没有索取报告也并非犯错,马官指法例却有规定为21岁以下罪犯索取报告。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11:06
更新时间: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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