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貪污受賄7千萬元 湖南貪官李億龍被判囚18年

2018-01-15 22:07

湖南衡陽「霸蠻書記」李億龍早前被控貪污受賄逾6018萬元人民幣(約7271萬港元),今日婁底市中院作一審宣判,裁定李億龍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人民幣(約302萬港元)。

起訴書指控,李億龍身為國家官員,於1998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受賄,金額龐大;更聯同他人騙取及侵吞金額龐大的公共財物,案情嚴重。李億龍的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因而指控其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4宗罪,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查明,李億龍先後多次收受黃某等數十人所贈的現金及財物,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士承攬工程、調整晉升職務。李億龍亦使用公款為自己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並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個人開支。另外,李億龍接受浙江某公司負責人的請托,違背相關規定,安排人員啟動對10個污水處理廠進行股權收購,額外支付提前退出補償費及前期費用補償費予該公司,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李億龍總計貪污受賄逾6018萬元人民幣(約7271萬港元)。

今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對李億龍案作公開宣判。法院裁定李億龍4宗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人民幣(約302萬港元)。另外亦依法追繳逾6018萬元人民幣(約7271萬港元)的受賄贓款、貪污贓款及來歷不明的巨額財產,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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