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立會取走文件遭控藐視 辯方:立法原意只適用作供人士

2018-01-15 16:08

長毛(中)立會取走文件遭控藐視。
長毛(中)立會取走文件遭控藐視。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去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取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票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第17條藐視罪,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法律陳詞。代表梁的大律師吳靄儀指,第17條雖有寫明條例適用於「任何人」,但按其立法原意,該條文理應只適用於宣誓下在立法會作供的人士,立法會議員卻不在此列。律政司以此控告立法會議員是無視立法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得的特權和豁免。

律政司檢控官黎劍華於午後開始陳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會會議在安全和莊重的環境下進行,第17條就是針對參與會議人士的行為而設的。他特別指出(c)款中無提及只適用於在會議上作供的證人,不然執行該法例時將會無可置疑地遇上困難,因為證人在立法會搗亂是十分罕見的。黎又引述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湯寶臣於政府控告古思堯一案中的判詞,指第17(c)條的用字非常清楚,適用對象包括答辯人及任何出現在會議廳的公眾人士。

黎又反駁辯方所提出的法庭不干預原則,指即使立法會一方就內部事務作了裁決,法庭仍然有權就立法會內發生、涉嫌觸犯普通刑法的事情作不同的裁決,以維持立法會的尊嚴和確保其有效運作。

吳於庭上陳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是以《宣誓及聲明條例》第4條為基礎而草擬的,後者只談及在立法會宣誓下作供的人士而不包括立法會議員。考慮到立法會的自主性和議員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藐視罪不能用以約束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行,否則等同另立新法。

吳續指,基於法庭不干預立法會事務的原則,法院應只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審視立法會的內部情況,如會議違法或可造成無可挽救的後果。立法會有充足權力自行處理議員於議會的言行問題,因此法庭無須干預。

立法會房屋與發展事務委員會去年11月開會討論橫洲公屋發展項目,期間時任議員的梁不滿政府未有帶足夠文件開會,上前取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會議主席麥美娟多番叫梁把文件交回副局長,但他將文件卻交給議員朱凱廸。

梁國雄今早出庭,有大約10人於開庭前在法院外為梁聲援,當中包括吳文遠和曾健成。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124
更新時間: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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