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立会取走文件遭控藐视 辩方:立法原意只适用作供人士
2018-01-15 16:08
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于去年11月的立法会会议上取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事后被票控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第17条藐视罪,案件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作法律陈词。代表梁的大律师吴霭仪指,第17条虽有写明条例适用于「任何人」,但按其立法原意,该条文理应只适用于宣誓下在立法会作供的人士,立法会议员却不在此列。律政司以此控告立法会议员是无视立法会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所得的特权和豁免。
律政司检控官黎剑华于午后开始陈词,指《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会会议在安全和庄重的环境下进行,第17条就是针对参与会议人士的行为而设的。他特别指出(c)款中无提及只适用于在会议上作供的证人,不然执行该法例时将会无可置疑地遇上困难,因为证人在立法会捣乱是十分罕见的。黎又引述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汤宝臣于政府控告古思尧一案中的判词,指第17(c)条的用字非常清楚,适用对象包括答辩人及任何出现在会议厅的公众人士。
黎又反驳辩方所提出的法庭不干预原则,指即使立法会一方就内部事务作了裁决,法庭仍然有权就立法会内发生、涉嫌触犯普通刑法的事情作不同的裁决,以维持立法会的尊严和确保其有效运作。
吴于庭上陈词指,《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的藐视罪是以《宣誓及声明条例》第4条为基础而草拟的,后者只谈及在立法会宣誓下作供的人士而不包括立法会议员。考虑到立法会的自主性和议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藐视罪不能用以约束议员在议会上的言行,否则等同另立新法。
吴续指,基于法庭不干预立法会事务的原则,法院应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审视立法会的内部情况,如会议违法或可造成无可挽救的后果。立法会有充足权力自行处理议员于议会的言行问题,因此法庭无须干预。
立法会房屋与发展事务委员会去年11月开会讨论横洲公屋发展项目,期间时任议员的梁不满政府未有带足够文件开会,上前取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会议主席麦美娟多番叫梁把文件交回副局长,但他将文件却交给议员朱凯廸。
梁国雄今早出庭,有大约10人于开庭前在法院外为梁声援,当中包括吴文远和曾健成。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124
更新时间: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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