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消保處:「抗藍光Mon貼」無法證明 涉廣告不實

2018-01-08 13:56

台灣消費者保護會調查顯示,雖然高達6成的手機螢幕保護貼宣稱具護眼效果,但無法提出醫學證據,亦無法證實護眼效果,涉及廣告不實,已移送公平會處置,建議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強審查。
消保處針對台北、台中、嘉義縣實體店面20家、網路商家2家,抽查10件抗藍光螢幕保護貼。結果顯示,一般標示、不實標示、不實廣告等三項僅一件完全合格,一般標示有8件不符合,另有6件涉及不實標示、5件涉及不實廣告,如宣稱護眼減少或預防眼睛傷害等用語,卻無法提出醫學證據,已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消保處消保官黃國源表示,市面上有部分螢幕保護貼宣稱抗藍光並標註有護眼效果,容易令消費者產生誤解。他指,藍光阻隔率目前無國內外檢驗標準,由標檢局協助查核藍光阻隔率,檢測結果誤差值均未超過5%,已邀廠商說明並提供檢測證明結果。同時,被抽查的10件抗藍光螢幕保護貼中有6家標榜護眼效果,全數無法提出醫學證明,當場同意改正相關詞句,廣告主張相關語句均依法處理。
消保處長劉清芳表示,標榜抗藍光、護眼等可提高商品售價,對消費者而言影響更大,未來應朝訂定國家標準方向,廠商也應提出證據證明有護眼效果。
消保處建議經濟部,應督促地方政府針對有缺失廠商依法改善,並加強市售保護殼與保護貼廠商宣導,如涉及不實廣告,應主動移請公平會處理。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指,43件不合格商品中,已有23件改正、7件下架、13件仍在改正,交製造商或進口商所在縣市政府依法處理。若涉及違反商品標示法,將要求廠商限期改正,否則可處以3至30萬元新台幣 (約7958至79580港元)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若商品標示部分不符規定,依法則可處以2至20萬元新台幣 (約5305至5305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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