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消保处:「抗蓝光Mon贴」无法证明 涉广告不实

2018-01-08 13:56

台湾消费者保护会调查显示,虽然高达6成的手机萤幕保护贴宣称具护眼效果,但无法提出医学证据,亦无法证实护眼效果,涉及广告不实,已移送公平会处置,建议主管机关经济部加强审查。
消保处针对台北、台中、嘉义县实体店面20家、网路商家2家,抽查10件抗蓝光萤幕保护贴。结果显示,一般标示、不实标示、不实广告等三项仅一件完全合格,一般标示有8件不符合,另有6件涉及不实标示、5件涉及不实广告,如宣称护眼减少或预防眼睛伤害等用语,却无法提出医学证据,已移送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
消保处消保官黄国源表示,市面上有部分萤幕保护贴宣称抗蓝光并标注有护眼效果,容易令消费者产生误解。他指,蓝光阻隔率目前无国内外检验标准,由标检局协助查核蓝光阻隔率,检测结果误差值均未超过5%,已邀厂商说明并提供检测证明结果。同时,被抽查的10件抗蓝光萤幕保护贴中有6家标榜护眼效果,全数无法提出医学证明,当场同意改正相关词句,广告主张相关语句均依法处理。
消保处长刘清芳表示,标榜抗蓝光、护眼等可提高商品售价,对消费者而言影响更大,未来应朝订定国家标准方向,厂商也应提出证据证明有护眼效果。
消保处建议经济部,应督促地方政府针对有缺失厂商依法改善,并加强市售保护壳与保护贴厂商宣导,如涉及不实广告,应主动移请公平会处理。
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指,43件不合格商品中,已有23件改正、7件下架、13件仍在改正,交制造商或进口商所在县市政府依法处理。若涉及违反商品标示法,将要求厂商限期改正,否则可处以3至30万元新台币 (约7958至79580港元) 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若商品标示部分不符规定,依法则可处以2至20万元新台币 (约5305至5305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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