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紙鈔控方舉條例證須申請 案件押至1月29日續審
2018-01-05 17:19
控方大律師葉瑞紅於庭上讀出專家證人的證供,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任何人士如欲以任何形式複製任何香港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書面申請;以及在拍攝後必須由商業罪案調查科銷毁「道具銀紙」。
惟首被告代表律師反駁,指上述證人供詞在現階段與本案無關,因與控罪元素不符;而且確認政府有關網頁並無提供完整指引予公眾人士參考。
電影製作公司銀河影像行政及製作總監朱淑儀,是1997年入行的資深電影界人士,參與2014年《樹大招風》的電影製作。她今日作供時稱此案值得關注,入行至此今從沒聽過或知悉複製香港流通貨幣需得到金融管理局批准,慣例上其他受法律監管的道具和場景均會應政府要求發出申請,例如槍牌、封路措施,惟指出:「抱歉,從來無收過指引偽鈔同金管局有關。」
控罪指,羅於2016年11月2日,管有9,996張以香港流通貨幣為藍本的1,000元紙幣偽製品;張則於2016年11月3日,管有22萬3千張偽鈔,包括以港元、人民幣、英磅、美元及歐元為藍本的偽製品。
裁判官張潔宜稱,本案中搜得的「道具銀紙」是否屬刑事法例中所指的偽製品,仍有待法庭裁決,張指示控方大律師進一步尋求律政司意見以確認控方立場,案件押後至1月29日續審。
法庭記者:郭止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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