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虐殺私影少女 辯方突提出被告是否「無行為能力」答辯

2018-01-05 11:07

十五歲少女於2014年12月因應約「私影」,涉被中年無業漢虐殺案在高院續審,辯方提出就被告人是否「無行為能力」答辯作爭議,而現時的6人陪審團職責有變,再不是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決定被告是否適宜繼續答辯。
辯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是否適宜受審作出申請。法官向陪審團指出就特別事項裁決的六大原素,包括被告是否明白控罪、能否答辯、可否在選陪審員時提出反對、可否向律師提出指示、可否跟從法庭程序、以及被告能否自辯,如果被告能夠做到以上所說,即可裁決被告適宜答辯,但如果有一項或以上不能達到,則裁定被告不宜答辯,屆時便需要就被告有否殺人的行為作決定。
六人陪審團重新宣誓,根據誓詞,他們再不是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決定被告是否適宜繼續答辯。37歲無業被告劉璋輝否認一項謀殺罪,控罪指他涉於2014年12月8日,在香港謀殺女子郭惠明。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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