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虐杀私影少女 辩方突提出被告是否「无行为能力」答辩

2018-01-05 11:07

十五岁少女于2014年12月因应约「私影」,涉被中年无业汉虐杀案在高院续审,辩方提出就被告人是否「无行为能力」答辩作争议,而现时的6人陪审团职责有变,再不是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决定被告是否适宜继续答辩。
辩方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5条是否适宜受审作出申请。法官向陪审团指出就特别事项裁决的六大原素,包括被告是否明白控罪、能否答辩、可否在选陪审员时提出反对、可否向律师提出指示、可否跟从法庭程序、以及被告能否自辩,如果被告能够做到以上所说,即可裁决被告适宜答辩,但如果有一项或以上不能达到,则裁定被告不宜答辩,届时便需要就被告有否杀人的行为作决定。
六人陪审团重新宣誓,根据誓词,他们再不是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决定被告是否适宜继续答辩。37岁无业被告刘璋辉否认一项谋杀罪,控罪指他涉于2014年12月8日,在香港谋杀女子郭惠明。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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