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台灣的七旬姓陳老翁,與小30多歲的姓王女子發生婚外情,遭妻子捉姦後控告,王女被判囚4個月及向陳妻賠償30萬元新台幣 (約7.9萬港元),但王女反指陳妻找偵探社捉姦時,硬是掀開她浴衣,拍攝她光著屁股的畫面,反控陳妻及偵探社員工妨害祕密,陳妻被判囚3個月,另須與偵探社員工連帶賠償王女25萬元新台幣 (約6.6萬港元)。
陳翁與妻子事業有成,早年舉家遷往國外,之後陳翁因業務關係獨居台灣,妻子則留在國外經營事業及照顧家庭。但陳妻懷疑,老公在台疑有情婦,因此跨海請偵探社調查。
去年2月間,偵探社職員發現陳翁深夜前往王女的住處,通知陳妻到場,陳妻一行人趁陳翁開門察看之際,衝進房內,強行掀開王女浴衣,發現王女浴衣下全裸,陳妻一行人用手機及攝影機拍攝,逼王女以跪姿遮掩,但陳妻等人仍拍攝王臀部。
事後,陳妻以疑似2人用過的衛生紙,控告丈夫及王女妨害家庭,雖然2人否認,但2人仍被起訴,之後陳妻對丈夫撤告,王被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款12萬元新台幣 (約3.16萬港元)。陳妻進而以王女侵害其配偶權,對王女求償300萬元新台幣 (約79萬港元),一審判決王女賠償30萬。
但王女也對陳妻及偵探社員工提出妨害祕密、侵入住宅等訴訟,一審認為陳妻為維繫婚姻捉姦,未經當事人同意即進入屋內並拍攝他人隱私部位,不具法律上之正當理由,陳妻及偵探社員工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新台幣 (約2.37萬港元)及12萬元新台幣 (約3.16萬港元)。另王女也提告對陳妻求償,一審判決陳妻及偵探社員工連帶賠償25萬元 (約6.6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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