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渣打證券香港因干犯與賣空指示有關的內部監控缺失及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遭譴責及罰款260萬元。
證監發現,渣打證券香港於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間,沒有制訂足夠的系統及監控程序,以致出現至少61項違規行為,當中涉及由11名不同交易櫃檯的交易員所執行的賣空活動。
此外,渣打證券香港誤解及違反《財政資源規則》,誤將應從其交收代理人(渣打銀行香港)收取的款項,列入其於2015年1月至9月財務申報表中的速動資產內。截至2015年8月31日,當渣打證券香港在其速動資產內剔除應從渣打銀行香港收取的款項,渣打證券香港便會出現20億元的規定速動資金短欠數額。
證監會認為,渣打證券香港違反《操守準則》及《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而在決定上述制裁時,已考慮到這宗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渣打證券香港干犯的缺失所持續的時間及程度;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程序中表現合作;已即時採取措施以糾正其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行為,以及採用其他補救措施;已改善賣空的內部監控制度;及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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