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渣打证券香港因干犯与卖空指示有关的内部监控缺失及违反《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遭谴责及罚款260万元。
证监发现,渣打证券香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没有制订足够的系统及监控程序,以致出现至少61项违规行为,当中涉及由11名不同交易柜台的交易员所执行的卖空活动。
此外,渣打证券香港误解及违反《财政资源规则》,误将应从其交收代理人(渣打银行香港)收取的款项,列入其于2015年1月至9月财务申报表中的速动资产内。截至2015年8月31日,当渣打证券香港在其速动资产内剔除应从渣打银行香港收取的款项,渣打证券香港便会出现20亿元的规定速动资金短欠数额。
证监会认为,渣打证券香港违反《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而在决定上述制裁时,已考虑到这宗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渣打证券香港干犯的缺失所持续的时间及程度;与证监会解决纪律处分程序中表现合作;已即时采取措施以纠正其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行为,以及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已改善卖空的内部监控制度;及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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