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無業男子疑為「賺快錢」,幫補家計,於前年在沙田河畔花園一單位內販運共近47公斤毒品,市值約1411萬元,被告今於高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官指涉案毒品的數量龐大,該數量已超岀法庭所訂明判刑指引的要求,最終判囚21年4個月。
案情指,被告嚴浩朗在2015年12月,於警方監視下手持藏有冰毒的盒子進入沙田河畔花園的單位,當被截停時,警方分別在盒內搜岀5包近4.98公斤毒品,而在單位的窗台及地上行李箱亦搜到逾41公斤毒品,在被告的身上,警方亦找到車匙、逾2萬3千元現金、兩部手機等。警誡下,被告表示協助男子「黑仔」運毒,以賺錢自用,而毒品則屬於「黑仔」,「黑仔」吩咐他租屋存放毒品,並將毒品送出,被告又提到遞送每公斤冰毒,即可獲取1千港元酬勞。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本身並無吸毒習慣,他中六後輟學後,便到父親的食店幫忙,惟他一直未有找到工作而感到沮喪。被告在籃球場流連時認識「黑仔」,當對方問到他有否興趣賺快錢時,他最終答應。
法官金貝理判刑指,販毒絕非職業選擇,而是罪行,被告未有想過自己所承擔的風險,亦沒有考慮到該批毒品流入巿面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故最終判監21年4個月。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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