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中山辦事處主任潘志輝,被指於2010年2月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聲明,未有申報在香港電台任散工兩日的1440元收入,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傳票罪成,被判罰款3700元。潘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聆訊今在高院進行。法庭聽取陳詞後,裁定潘上訴得直,擱置其定罪及刑罰,並笑言批准其「一次性、非固定」的訟費申請。
上訴人潘志輝的代表律師指,本案主要爭拗在於潘當日是否作出虛假陳述,以及他是否明知而作出
虛假的陳述。律師強調港台的散工非固定工作,潘只是在未有正職時於2009年11月做了兩天散工,其後12月已找到工聯會的工作,他沒打算會繼續做散工,亦不期望會繼續有該收入。潘也不知道涉案的一次性收入於翌年1月被存入其戶口;又指申請表格上要求填寫的是現時之收入,該11月的工作應不須申報,故潘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聲明。
法官裁決時指出,案中房署表格中所關注的明顯是申請人的每月入息,而非某一個月的收入。法官認為涉案的1440元收入是一次性非固定收入,不屬每月收入,協助潘填表的房署職員之證供亦顯示非固定收入不是要申報的範圍,因此那是11月或是1月的收入於本案亦已無甚影響,並指出沒申報該收入不屬作出虛假聲陳述;而本案中既無證據指潘已作出虛假陳述,更遑論他在明知的情況下而為之。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7:04
更新時間: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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