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解釋「一地兩檢」新說法 如港英年代租用新界

2017-11-21 08:45

《星島日報》獨家報道,政府上周與廣東省政府簽署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啟動「三步走」程序的第一步,但法律基礎到底是什麼?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提出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條,由中央授權香港實施「一地兩檢」作為法律依據,消息人士表示,此建議已不被採納。可靠消息透露,人大常委會下月底召開會議時,會援引多條《基本法》條文,說明特區政府有權在西九高鐵總站實施「一地兩檢」。 行政會議成員兼「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今日接受電台電話訪問時解釋,內地有意見認為,香港《基本法》已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實施「一地兩檢」,但不需用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曾提出第20條,第20條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Z。 湯家驊續指,內地意見指認為《基本法》的第2條香港有高度自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第7條香港可以自行出租土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情況就有如港英時代,英國政府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以及新界地區一樣,國土並沒有減少,而且對方租用土地需要付費,因此不存在所謂「割地」的指控。而該出租土地租用期間不屬香港境內,也不屬本港司法管轄區部分,所以亦《基本法》第18條的「不行使全國法律」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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