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申請表時,隱瞞擁有248萬元存款,因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1.3萬元及監禁14天,緩刑24個月。
在上述個案中,該名申請人在去年七月左右,向房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並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約二萬七千多元。其後房署在同年九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含了三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合共金額高達約港幣248萬元。最終該名申請人因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房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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