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最近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裁定,除緊急情況外,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內的資料。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詞,以評估其影響及跟進工作。
李家超指,根據高等法院在上月27日頒下的判詞,警務人員可根據《條例》第50(6)條,在被捕人士身上及現場或附近檢取手提電話,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無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這些手提電話的電子內容。以上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其他類似的裝置。
他稱,判詞亦指出,就允許警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無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後檢取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類似的裝置的電子內容而言,《條例》第50(6)條是合憲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和《基本法》第30條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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