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逼女友11歲子飲尿案 前警員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017-11-10 17:44

41歲前警員李錦志被指於2014至2015年4月間,多次虐待其女友的11歲兒子,包括逼男童「飲尿」及以「不求人」打其下體和頭部。李錦志早前被裁定兩項故意襲擊兒童、一項故意虐待兒童及一項故意忽略兒童罪名成立,判囚9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李錦志申請,並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李錦志被指控以「不求人」連打男童下體5次、打頭10數下,又逼男童「飲尿」,李質疑為何打得這麽傷,男童卻不報警或向母親投訴,而男童母親看見親生骨肉受傷,為何一而再、再而三都不著緊報警,認為二人是作故事誣衊他。 上訴人又認為警方沒有作足夠調查,如沒有套取「不求人」上的指紋、又沒有到球場檢取CCTV,以證明他曾從後打男童後腦,故意襲擊他。他稱自己曾當警察10多年,於學堂受訓時,教官曾教他有技巧地誣衊證據,以方便工作,他也曾這樣做,故認為本案的證據也有不足之處。 檢控官回應指男童曾向母親投訴,但不獲母親跟進,他也沒辦法,而根據原審裁判官裁決書,指男童證供清晰穩固,因此上訴人被判罪成,完全是根據庭上證供。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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