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乎全盲的無業漢涉於2015年先後數次假扮督察、社工及社福機構職員,騙取視力全失的女子逾2000元,該名視障男子被控4項欺詐罪,早前承認其中3項控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其餘1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35歲被告陳家樂被指去年5月向44歲女事主劉潔蘭假扮社工,協助她前往銀行,期間索取140元。女事主早前供稱,如早知被告真實身份,不會給他金錢;而被告自辯時則指該140元為帶路的報酬,而帶路途中一度遇上相識社工揭穿其身份,反駁事主當時不知其真實身份的說法。
余俊翔暫委裁判官表示,被告視障須以外物協助走路,事主理應察覺為她帶路的並非社工,不可能發生上述版本情節。此外,事主對於涉案金額表示不記得,而被告的庭上自辯版本,並無在警方錄影會面作供中出現,故認為二人證供均不可信。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與事主同為弱勢社群,被告為了照顧66歲同為視障的太太所生、年約20歲的兒子而需錢周轉,向事主借錢卻遭拒,遂出此下策,惟打算日後有經濟能力後就會向事主歸還款項。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12月4日,屆時將就已認的3罪判刑,期間等候感化報告,另外被告須於14天內向本案事主歸還及賠償2570元。
法庭記者:邱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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