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朱經緯涉於佔領行動期間以警棍襲擊途人,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五天審訊。案件將押後至下周一,由控辯雙方於當天下午12時前遞交書面結案陳詞,裁判官錢禮亦表示當天不會作岀裁決。
控方問到警方當日有沒有發岀警告,朱回應在混亂情況下,發岀警告需依照情況,故當時「做得到我哋先做」,惟在他眼中,事主鄭仲恆有意挑戰警員,覺得其行為並非遵從警方,而根據案發片段,朱指「逐格睇我打落佢背脊係無錯」。
控方透露朱任教育官九年,對公眾治安警政工作應非常熟識,並於庭上展示警員內部手冊,控方續指根據警隊訓練,擊打大腿外側或內側、前臂及脛骨等肌肉位置為正確方法,朱即略感煩厭的說「Notes入面講梗係啱」。
被問到守則提及唯一可使用警棍的情況是對方正於「active aggression(積極性侵略)」的狀態,及有襲擊警員,而鄭當時未有襲警,朱表示同意,他解釋使用武力是為了迫令鄭服從指示,當時並非處於一般情況,「冇可能每秒都去評估」,故不可能依足守則。朱及後又補充這並不代表警方可亂用武力,他強調行動時「唔會打要害,力度係restrain (有限制)去達到我嘅目的」。
控方又指朱揮棍目的是為了令鄭受傷,朱對於該說法表示不同意,又表示事實剛好相反,「我會諗點樣使用警棍時,令佢唔受嚴重傷害,所以我嘅力度係點到即止」。
朱又在庭上示範如何揮棍會令對方有最大痛楚,他即以右手代替警棍,並擊在其左手手心上,又解釋「如果我唔收,所有kinetic force(動力)都會落晒去個body (身體) 度」,這會達到使用警棍的最高效果,但朱續指他不會這樣做,因使用武力的目的為恢復公眾秩序及保障遵從法律,故當時並無需要用此方式揮棍。
朱已作供完畢,辯方表示今不傳召被稱「4點鐘許Sir」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岀庭作供。
法庭記者:陳詠詩
建立時間:1406
更新時間: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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