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視廠房爆炸品案】控方結案陳詞 指環境證據足證5被告有罪

2017-11-08 18:18

警方於前年6月在西貢蠔涌亞視前廠房搜出懷疑爆炸品,5名男子其後被捕,他們否認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共5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於結案陳詞指,雖然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證明5名被告合謀製造炸彈,但從環境證供已可裁定他們有罪,包括他們曾於亞視前廠房出現,以及搜到一個箱,箱內有製造煙霧彈的原材料。 控方表示,跟蹤警員看見第一被告陳耀成拿著一個形狀特別的箱前往廠房,控方指任何人見過這個箱一次,都相信會有印象,不會弄錯,而這個箱之後亦出現在廠房內,廠房於早上有保安員看守,相信沒有人調換過這箱。至於次被告鄭偉成,他於2015年5月28日及6月14日均出現在廠房,警方於6月14日看見他跟第三被告彭艾烈一同在天台,身旁還有一個箱,箱內放置硝酸鹽、糖等製作煙霧彈的材料。 至於在彭艾烈,從其手機發現的訊息內容,以及其電腦的瀏覽紀錄,可見他曾搜尋關於如何製造煙霧彈的資料。雖然彭艾烈稱翌日上班,而沒有於5月28日出現在廠房,但事前五人曾在一起,相信當時已有製作煙霧彈的協議。至於第四被告胡啟賦,他亦出現過在廠房內,控方不相信這是一個正常的社交聚會,因此有理由相信第四被告受邀,爬過矮牆進入廠房,一同參與製作炸彈。而第五被告文廷洛曾向警方錄取會面紀錄,承認成功研製了10個8個煙霧彈,以上均為有力的環境證據,足夠證明他們有罪。 首被告陳耀成的大律師結案陳詞時表示,控方其中一個的警察證人於主問時,並無提過陳於5月28日攜帶膠箱,直至盤問時才解釋,因當時只著重留意其面部,而忽略其手部拿著什麼東西,辯方質疑警員當時為何會沒有留意,警察亦承認當時不知道膠箱內存放的物品,辯方質疑控方不能因此用這個膠箱,說明陳有份參與合謀製作煙霧彈。 辯方又指,陳與另外三名被告於5月28日到廠房「靈探」是不足為奇,因他們以前曾一同探險,今次亦非首次。辯方又指控方稱警方於6月14日在廠房內找到的箱,就是陳於5月28日帶至廠房的箱,辯方質疑事隔18天,或有被人調包的可能性。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430 更新時間: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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