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平台把住宅單位或房間出租作民宿的情況日趨普遍,若經營者未有按《旅館業條例》(第349章)領取旅館牌照,該等民宿便屬無牌旅館。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建議於《旅館業條例》加入一項「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處所被用作無牌旅館,其業主或租客須負上刑事責任。
他指,民政總署已完成《條例》的檢討工作,並建議加入一項「嚴格法律責任」罪行。新條文將訂明,即任何處所如沒有有效牌照,不得用作旅館。如有足夠證據(包括環境證據)證明有關處所被用作無牌旅館,其業主或租客須負上刑事責任。條文會為並未控制有關處所的無辜人士,提供法定免責辯護。
他稱,期望明年向立法會提交具體的立法修訂建議。民政總署期望新條文能有效減輕牌照處的舉證壓力,從而對無牌旅館的真正擁有人及經營者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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