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麥靖宇:正式授勳提名要由局長或部門首長作出
2017-10-17 17:00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案,今進行第十四天審訊,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今將繼續作供。 當控方向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詢問曾蔭權於2009年日本之旅的情況時,麥供稱以他所知特首與朋友一同租用私人飛機,指他曾親自問特首取得資料以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亦記得當時特首的同行保安人員應按市價支付相等於民航客機經濟艙的價格。控方打斷麥,問道內部守則是否在該次日本之旅被應用,但麥表示想用自己方式來回答,被法官要求他直接回答問題。 麥指該日本之旅中,應有紀錄是關於特首的私人保鏢、或有特首繳付相關費用的紀錄。控方質疑有關文件為何卻沒有向獨立檢討委員會提供,麥認為若是關於特首旅費的紀錄,則與委員會想要的文件無關連,指該旅程中特首與朋友合資租用私人飛機,但委員會關注的內部守則只是關於特首接受款待。 麥接受盤問時,指以他所知在曾蔭權上任時或上屆政府中,未有關於特首接受朋友款待乘坐私人飛機或遊艇的規範;又認同的相關內部守則是特首自我監管的指引,並無書面紀錄。他指「內部守則」與特首自我監管的指引之間,兩者並無分別。法官即質疑守則是有紀錄,而指引可能存在於特首的腦海,如何沒有分別?麥解釋指因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的來信做使用「內部守則」這字眼,他便繼續沿用,並指他回應傳媒查詢時也是採用這字眼。 法官表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立法會議員查詢時已採用過「內部守則」這字眼,指這是政府用詞;而且指由特首要求終審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主持的委員會作出的查詢非常重要,若有疑惑他應去信委員會要求澄清。麥表示事實就是如此,但也表示亦可做得更好。 辯方指,任何人都可提議授勳人選,只是正式提名要由局長或部門首長作出,並非所有人選都會獲提名,舉例指特首亦可因本案主控官對本港法律界的貢獻,而建議有關政策局考慮提名他,但此並不代表他一定會獲提名,全交由有關當局作考慮。麥對此表示同意。 控方指,一份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立法會議員就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一事提出質詢的新聞稿中,當局指特首按「內部規矩」(internal rules)計算及支付費用,麥同意,法官亦指出此處不是寫「內部指引」(internal guidance)。麥又稱英文版本中的「rules」應是手寫之誤,有關內部規則應只有一條。他又透露,以他的記憶他應未曾不批准特首的保安人員就旅程費用申請接受資助。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09:45 更新時間: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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