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一名11歲女童與28歲男子發生性關係,家人報警指控孩子遭強暴,但檢方卻認爲女童是合意性交,最終只起訴該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罪名。
11歲的莎拉,今年4月放學回家途中,在公園遭一名28歲男子搭訕。對方帶她回家,之後更發生性關係。檢方表示,該男子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和約束女童的行動;而女童也沒有作出反抗的行動,還自願幫男子口交,所以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
莎拉母親説,當時莎拉嚇到幾乎無法走動,也認為已經太遲不能改變甚麽,因此沒有情緒地應付男子的要求。事後女童也向醫生說,如果主動説不的話,會害怕該男子會打她。倘若被告被判有罪,他將面臨最高5年的刑期。
法國兩性平等委員會建議,將合意性交年齡下限訂在13歲,執政的「前進黨」國會議員波勒提提案,規定和未滿14歲孩童性交的人士,即構成強暴罪,來重懲那些性侵兒童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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