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公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並將於明年4月1日起實施。
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不過,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積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該辦法指出,工信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台,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
新規明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正積分結轉後續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乘用車企業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轉讓。(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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