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65歲姨丈於27年前,連續六年間藉抱起年僅4歲姨甥女時,多次伸手撫摸其下體,至少70次,直至姨甥女長大後閱讀類似非禮的新聞報道,才鼓起勇氣返港報警。姨丈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6項非禮罪成,入獄5年,姨丈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法官早前已拒絕他就定罪上訴,但批准就判刑上訴,今頒下判詞,裁定減刑上訴得直,總刑期減至3年3個月。
在美國紐約擁有心理學及國際關係學士的事主早前作供指,在六年間遭姨丈侵犯不少於七十次,她曾試圖將雙腿夾緊避免遭侵犯,但被告會用手將腿分開,還問她「舒唔舒服」,如她不回答被告會追問,她「好驚,只好細細聲答舒服」。
法官在判詞中指,非禮女童是嚴重罪行,加上本案被告是受害人的姨丈,違反信任,案發時受害人年齡只有4至9歲,極度年輕,另案發長達6年,導致受害人長時間情緒抑鬱。
雖然與同類案件比較,本案非禮手法並非十分嚴重,但不能忽視案件是在20多年後才揭發。而被告被定罪時已64歲,在該年紀才首次被定罪及判刑,會造成嚴重困擾。
上訴庭考慮到,此罪行於1991年7月最高判刑由5年提升至10年,而構成首項非禮罪的時間是1990年,故受未修改的最高5年判刑規限,而原審法官就首項非禮罪定在4年為量刑基準時,是已最高監禁10年為前題,上訴庭認為處理方法在法律上有錯,因此由4年下調至2年監禁。至於其餘控罪,判刑原本是4年,但上訴庭認為過重,可下調至2年6個月,考慮到犯案手法及案件特殊情況,上訴庭將總刑期定在3年3個月。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2:56
更新時間: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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