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早對深圳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蔣尊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蔣尊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於1996年至2014年期間,蔣尊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建築工程、開發房地產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賄送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65.6767萬元、港幣467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嚴懲;鑑於蔣尊玉主動退回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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