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迪鄭松泰宣誓案押後判決

2017-07-26 10:46

朱凱迪(左)及鄭松泰(右)宣誓案押後判決。
朱凱迪(左)及鄭松泰(右)宣誓案押後判決。

現任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及鄭松泰,早前被市民羅景楊入稟高院,指宣誓無效,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及《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要求法庭裁定有關宣誓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應被撤銷議員資格。案件在今天在區慶祥法官席前進行法律指示,原告律師代表馬恩國透露曾經轉律師,按《立法會條例》中的《立法會(選舉呈請)規則》,他在沒有在入稟後五日內交保證金,而原代表錢志庸律師誤解法律程序,現在案件暫緩執行,今向法庭申請重啟案件,法官押後判決。 法官質疑原告沒有合理解釋遲交保證金,馬恩國律師指原告明白立法會條例提及選舉呈請人,須在當選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的當日起的六個月內向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也如期在今年三月四日入稟。但是按立法會條例第73條沒有特別指明呈請人交保證金的期限。 區官指,難道可以入稟後兩年什麼都不做嗎?這是法律問題,即便原律師誤解程序,也應盡快採取行動補救,但是自三月至七月的四個月以來都沒有向法庭提出申請或解釋。何況現在已經離議員宣誓當日九個月。難道律師可以自稱不諳法律後來到法庭,無視法律程序?若果真遲交保證金,理應一早提出合理解釋。 馬恩國呈上兩張支票,指原告是願意交出保證金的,嘗試存入法庭但被彈票。 區官沒有接受支票呈堂。朱凱迪代表律師譚俊傑認為原告沒有合理理由解釋延誤,根據終院案例指以《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 《立法會條例》的選舉呈請程序,共通之處是挑戰立法會某位議員的當選或留任立法會資格,兩類程序的逼切性相同。故此法官應考慮隨《立法會條例》的選舉呈請程序中的規定,在原告沒有在入稟後五日內交出兩萬元保證金,懇請法官行使權力撤銷本案申請。 譚補充指原告在今年3月4日入稟,5月29日發出更換律師通知書,直到7月19日仍無成功出交保證金。 朱凱廸在庭外表示,希望法庭還他和鄭松泰一個公道,認為申請人的延遲不合理,無理由用拖延方法令一個民選議員陷入不確定的情況。沒有律師代表的鄭松泰指案件未有判決暫不評論。 法庭記者:方嘉欣

馬恩國呈上兩張支票,指原告是願意交出保證金的,嘗試存入法庭但被彈票。
馬恩國呈上兩張支票,指原告是願意交出保證金的,嘗試存入法庭但被彈票。
入稟人羅景楊。
入稟人羅景楊。

入稟人羅景楊。方嘉欣攝
入稟人羅景楊。方嘉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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