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迪郑松泰宣誓案押后判决

2017-07-26 10:46

朱凯迪(左)及郑松泰(右)宣誓案押后判决。
朱凯迪(左)及郑松泰(右)宣誓案押后判决。

现任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及郑松泰,早前被市民罗景杨入禀高院,指宣誓无效,违反《宣誓及声明条例》 及《基本法》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21条。要求法庭裁定有关宣誓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被撤销议员资格。案件在今天在区庆祥法官席前进行法律指示,原告律师代表马恩国透露曾经转律师,按《立法会条例》中的《立法会(选举呈请)规则》,他在没有在入禀后五日内交保证金,而原代表钱志庸律师误解法律程序,现在案件暂缓执行,今向法庭申请重启案件,法官押后判决。 法官质疑原告没有合理解释迟交保证金,马恩国律师指原告明白立法会条例提及选举呈请人,须在当选人以立法会议员身分行事的当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原讼法庭提出法律程序,也如期在今年三月四日入禀。但是按立法会条例第73条没有特别指明呈请人交保证金的期限。 区官指,难道可以入禀后两年什么都不做吗?这是法律问题,即便原律师误解程序,也应尽快采取行动补救,但是自三月至七月的四个月以来都没有向法庭提出申请或解释。何况现在已经离议员宣誓当日九个月。难道律师可以自称不谙法律后来到法庭,无视法律程序?若果真迟交保证金,理应一早提出合理解释。 马恩国呈上两张支票,指原告是愿意交出保证金的,尝试存入法庭但被弹票。 区官没有接受支票呈堂。朱凯迪代表律师谭俊杰认为原告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延误,根据终院案例指以《立法会条例》第73条或 《立法会条例》的选举呈请程序,共通之处是挑战立法会某位议员的当选或留任立法会资格,两类程序的逼切性相同。故此法官应考虑随《立法会条例》的选举呈请程序中的规定,在原告没有在入禀后五日内交出两万元保证金,恳请法官行使权力撤销本案申请。 谭补充指原告在今年3月4日入禀,5月29日发出更换律师通知书,直到7月19日仍无成功出交保证金。 朱凯廸在庭外表示,希望法庭还他和郑松泰一个公道,认为申请人的延迟不合理,无理由用拖延方法令一个民选议员陷入不确定的情况。没有律师代表的郑松泰指案件未有判决暂不评论。 法庭记者:方嘉欣

马恩国呈上两张支票,指原告是愿意交出保证金的,尝试存入法庭但被弹票。
马恩国呈上两张支票,指原告是愿意交出保证金的,尝试存入法庭但被弹票。
入禀人罗景杨。
入禀人罗景杨。

入禀人罗景杨。方嘉欣摄
入禀人罗景杨。方嘉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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