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被控襲擊控方傳13證人 11月6日開審料審5日

2017-06-09 13:51

現已退休的警司朱經緯,被指在2014年處理「佔領旺角」運動期間,以警棍毆打途人,及後被起訴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朱經緯維持否認控罪,今在西九龍法院進行預審。一批朱經緯支持者,早上帶同寫有「朱警司執法有理」等的橫額和標語到庭外聲援。 現年57歲的被告朱經緯被控於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恆,致他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表示有13名證人,當中有4名證人較為重要,並從公眾領域下載4條影片,包括從蘋果日報、明報及DBC下載的影片,案件將於11月6日開審,料審5天,而在開審前會有第2次預審,定於7月14日下午進行。 控方最主要證據為4條影片,該4條影片分別屬於蘋果日報、明報和DBC,控方指其中2條片屬於蘋果日報,其中一條是包含剪接,一條是完整版本,但因後者較遲下載,故才會把前者加入證物當中,以比較兩者。但辯方認為剪接過的影片毋須加入證物當中,因為裏面有記者旁述,如果控方堅持將會爭議有關片段。 至於明報及DBC的片段,辯方認為裏面亦有一些不相關部分,例如一些訪問投訴警方執法不公。 辯方又提議應加入時序表、臨時禁制令禁制旺角佔領人士堵塞馬路等,然而控方認為沒有必要和相關性。辯方指,若不加入時序表,恐怕要傳召佔中發起人或參與者等作供,隨時需時3個月,著控方考慮。裁判官指控方或須時弄清楚部分事實,故未能同意辯方的時序表。 辯方又指,根據公安條例第46(3)及53條,凡以任何身分任職或受僱於政府的人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辯方曾向控方要求傳召拒絕傳召4名案件主管的警員作供,又指因2014年10月25及26日,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的總警司許鎮德都有向傳媒公開講述案發情況,惟控方未有呈交相關片段,認為需要傳召他們作供解釋。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0:39 更新時間: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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