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菱控股(01318)公布,覆核聆訊已於4月20日舉行。上市(覆核)委員會於4月28日致函告知,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按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將該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之決定。
聯交所於5月2日致函告知公司,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將於5月11日開始,並於11月10日屆滿。公司須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屆滿前至少十個營業日,即10月27日,向聯交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以證明公司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該公司亦須就日期為2015年8月6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有問題交易及指控進行適當的調查,並披露調查結果以及採取補救措施(如有);證明管理層的誠信不存在合理監管問題;刊發所有尚未刊發之財務業績,並回應任何審核保留意見;及證明有充分及有效之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系統,以履行上市規則規定之義務。如聯交所並未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屆滿前收到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將被除牌。
該公司之股份由2015年6月2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將維持暫停買賣直至刊發進一步通告。 (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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