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員去信查詢卻遭公開案底 高院裁定律師會做法不當須撤通告

2017-04-28 17:26

曾在律師行工作的前文員Y,早前附上詳細個人資料去信香港律師會,查詢他日後若應聘見習律師時是否需披露其多年前的定罪紀錄,惟律師會直接在該會的通訊中披露了Y的資料,包括其定罪紀錄。Y不滿律師會未經其同意即使用他的個人資料,認為該會的決定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律師會撤銷該份通訊。高院今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的司法覆核勝訴,律師會應撤銷披露申請人定罪紀錄的有關通訊,並需向Y支付訟費。 判詞指,對有意從事律師行業的人,有關不誠實的定罪紀錄是永不失效的,律師會便有權公開有關定罪紀錄,但申請人Y只是作為一個查詢者,應仍受自新條例保護,故批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並裁定律師會在涉案通訊中公開Y的定罪紀錄是不合法。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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