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员去信查询却遭公开案底 高院裁定律师会做法不当须撤通告

2017-04-28 17:26

曾在律师行工作的前文员Y,早前附上详细个人资料去信香港律师会,查询他日后若应聘见习律师时是否需披露其多年前的定罪纪录,惟律师会直接在该会的通讯中披露了Y的资料,包括其定罪纪录。Y不满律师会未经其同意即使用他的个人资料,认为该会的决定违反《罪犯自新条例》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遂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律师会撤销该份通讯。高院今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的司法覆核胜诉,律师会应撤销披露申请人定罪纪录的有关通讯,并需向Y支付讼费。 判词指,对有意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有关不诚实的定罪纪录是永不失效的,律师会便有权公开有关定罪纪录,但申请人Y只是作为一个查询者,应仍受自新条例保护,故批出司法覆核的申请,并裁定律师会在涉案通讯中公开Y的定罪纪录是不合法。 法庭记者:黄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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