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個案】工廈內使用排放不合標準鏟車 出口公司判罰款

2017-03-14 18:33

因在工業大廈停車場內使用排放不合標準的鏟車搬運貨物,一間進出口公司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被判罰款$2,500元。這是自《規例》於2015年12月全面實施後首宗同類型的定罪個案。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在去年8月調查一宗於葵涌葵樂街有鏟車排放黑煙的投訴時,發現涉事公司使用的鏟車不符《規例》訂明的排放標準,亦未有在《規例》全面實施前向環保署申請豁免。環保署因此按《規例》檢控該進出口公司。 發言人表示,為改善空氣質素和保障公眾健康,環保署已把兩大類非道路移動機械納入排放管制,包括受規管流動工業機械,如吊機、挖土機,以及非道路車輛,如上述鏟車。根據現行《規例》,所有在香港使用的受規管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規例》訂明的排放標準,並須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方可於指明地點或活動使用,包括工廠範圍、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後勤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的指明工序。 使用未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即屬違例,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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