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知名華人羅旭龢爵士曾於赤柱村道50號擁有土地,當時的工務局於1923至24年間曾向羅旭龢發出兩封信,講及批地條款。新地旗下公司十年前買下成為該土地的業主,並發展洋房豪宅項目,並於兩年前開售,惟有買家發現新地子公司未能提供該兩封信,擔心影響獨立屋豪宅的業權是否完整的問題,故入稟申請「踢契」。高院今頒下判詞,裁定買家勝訴,可取回訂金連部分樓款,共約1928萬港元。
原告為歡康有限公司,被告為赤柱村道50號的發展商晶信有限公司。判詞指,被告未能提供買賣合約所要求的有效及完整的業權,亦未能回答有關業權的問題。
新鴻基地產發言人表示,赤柱村道50號5號洋房買家所要求的文件屬戰前檔案,地政處確認再沒文件記錄,該地皮經過多次轉手亦沒有出現任何業權問題,因此公司取得的法律意見認為5號洋房買家即使沒有該文件,對實際業權並無影響。但公司尊重高等法院裁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上訴事宜。
記者 黃詠雯
建立時間 18:37
更新時間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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