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公司東主即使拖欠業主倉租,仍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並收取存倉費,期後貨倉遭清倉,連累客人約值10萬元的家當包括電器及名表遭棄置。被告鄭龍海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兩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被告還柙至本月24日以等待其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已轉職為搬運工人的被告與一般無良商人不同,沒有收受費用後不顧而去,指被告當時已租下另一地方並已繳付訂金,惟始料不及貨倉已被清倉,未能保存事主財物。辯方又指一直任職搬運工人及司機的被告,從前老闆手上承接公司,但經營不善陷入財困,被告公開向事主致歉。
控罪指,被告於2015年9月至11月,知道未能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仍收取客人3個月存倉費,涉款逾3000元。
法庭記者: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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