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性交轉運」案 被告5項控罪不成立

2017-02-03 10:04

室內設計師羅偉略(43歲)涉假扮法師,於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先後4次誘騙女子X到荃灣一間時鐘酒店進行非法性交及口交,聲稱完成「法事」後,可改善其運程及與男友的關係。至2015年5月,設計師再涉於維園內非禮女子X。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今於區院裁定被告4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不成立。 林官的裁決書上指,X的證供存有紕漏、不解和不實之處甚多。例如在第4次名都事件中,選擇在12月26日Boxing Day進行,而X明知Boxing Day有「扑嘢」的含義,顯出雙方有尋歡之意,X稱發生性行為不涉男歡女愛說法令人懷疑。 林官又指,控方僅能證明被告與X曾作過借法之事,但不知是4次名都蜜會的那次,當中過程未明,而控方又未能證明誰促致借法,以及借法是否性交的原因之一。例如被告和X的其中一次對話討論借法,但不能指出在那一次或那幾次名都事件中發生和其中經過,而X在很多地方表達得不盡不實。 林官又認為,X顯然不是覺得被告騙她或非禮她而報警,從whatsapp對話可看出X是怕被告人還持有她的不雅照片,感到威脅才報警。 辯方申請保留手機內180張有關女子X的相片及對話紀錄,林官認為有關證物屬犯罪證據,故頒令有關證物予以銷毀。 在審訊期間,控方曾讀出事主與被告在2015年5月14日後的Whatsapp對話,當中包括: 被告:「每個月施展一次借法」 事主再問借法是甚意思 被告:「乾淨後7日用膠盒接受我嘅法力」 事主:「Then no need」 被告:「師父都認為你應該再考慮借法之事,否則後果嚴重,到時想補救就難上加難」 事主:「算吧啦你」「我唔係低能」「上次出嚟食飯後,見你嘅行為就知你想搞我啦」 被告要求事主要「知恩圖報」,事主斥被告「精上腦」。後來,被告要事主認真考慮清楚有甚麼「手尾」在他手上,事主才察覺被告所指的「手尾」應是其裸照。6月9日,事主由友人陪同下報警。警方安排事主與被告進行監控會面,兩人相約會見期間,被告再要求事主傳送自拍以為誠意,又要求事主再給予他誠意金。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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