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葵青區特別職務隊的已婚警長賴永傑(47歲),2012年參與「掃賭」行動時認識了非法經營麻將檔的女子歐培蘭(48歲),翌年他於警方進行冚賭行動時向歐「通水」,收了歐1000元報酬,更與她發展為親密男女關係。賴及歐因貪污及行賄,去年分別被判監30個月及26個月。歐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早前裁定她的定罪維持原判,但上訴判刑得直獲准減刑至20個月。法庭今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指賴的罪責遠較歐為重,因貪污抵觸社會核心價值,削弱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精神,是極嚴重行為,但歐的刑期相距不遠,令歐出現合理的埋怨。
判詞又指,法庭不能忽視賴及歐曾是親密男女朋友的關係,賴願意「通水」協助歐,未必全然因為1000元的賄款,而歐在事件中只是幫賭檔老闆一次性支付該1000元,她沒有其他得益。
雖然歐曾辯稱該1000元不是賄款,而是借給賴的「家用」,但法官認為若非賄款,歐在茶餐廳見賴時毋須鬼祟地在檯底將1000元交給賴,而賴稱自己對歐的賭檔一無所知的說法亦完全不可信,故駁回定罪上訴。
法庭記者:黃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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