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滑水的女文員2010年在西貢滘西洲海面滑水時,發生意外以致左腦葉受創,認知及自理能力受損,左半身更喪失部分活動能力。女文員胞弟14年代其姊入稟,指船主及駕船者疏忽及須為意外負責。法庭去年評定賠償額達6百多萬,但裁定駕船者毋須負責,在開庭聽取原訴人及船主的陳詞後,法官今頒下判詞,指船主亦毋須為意外負責,撤銷原訴對船主的入稟。
原訴人為女傷者黎佩玲(33歲)的胞弟黎顯豪,被告則為船主何志強。判詞指,既然法庭已裁定駕船者沒有責任,同樣的原則亦應用於其僱主、即船主身上,船主事發當日不在現場,對於意外一無所知,審訊亦顯示女傷者與船主完全沒有聯繫,單單擁有該船隻不應令他負上責任,故撤銷原告對船主的申索。
法庭記者:黃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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