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繼續作供。
麥講解授勳的程序,授勳是對社會人士貢獻的認可,公眾可建議名單,部門首長及局長可填表正式提名,而局長有權決定優先次序。
麥指特首都可以自己作出提名,不用填提名表,就可向局長或部門首長說「你可以考慮提名這個人」。麥同意特首的提名有一定的「份量」,據經驗,每年都有團體或公眾人士向政府建議授勳名單,各部門都習以為常。而特首及特首辦主任可作出特別指示,對個別名單可提出不同的考慮比重。
控方向麥展示前發展局行政助理陳婉雯發電郵給麥的文件,內容表示因應麥提名兩名人士,包括何周禮獲頒發榮譽獎章的要求,會把提名表格交給麥。麥指發展局(工務部)負責處理關於建築及工程範疇的頒獎事項,所以就提名何周禮一事曾發電郵給發展局及行政署。
麥指發展局(工務部)負責處理關於建築及工程範疇的頒獎事項,所以就提名何周禮一事曾發電郵給發展局及行政署。
提名電郵日期是2011年4月,麥指一般而言是授勳日期早一年的年尾提交電郵,他相信該封電郵的階段是已完成資料搜集及填提名表。
麥本人不認識何周禮,他指是特首提出將何周禮的名字交由相關局長考慮授勳予何。麥補充在某日會議後,曾蔭權叫他留下來交待工作事項,是很正常的,曾於是將3至4個名字交給麥,由麥轉交發展局局長考慮,最終建議的3至4人,只有部分人士獲授勲,當中包括何周禮。他記得何周禮在青年協會設計項目上有出色表現。
麥靖宇指曾蔭權向他提出建議何周禮授勳時,沒有告訴他曾太與何周禮有開會。控方指在2011年8月何周禮與曾太有10次會議,麥靖宇指「完成都唔知有咁既事」。
控方展示一份2011年4月8日的提名表格,當時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簽署,麥確認。麥確認,時任特首曾蔭權提出建議何周禮授勳,特首建議發展局考慮,沒有指明必須向何授勳。所以麥轉告發展局時,「我無講明是特首提名,只說是提名何周禮」。
麥指事實上當時局方對有3至4位獲提名人士,主動致電麥詢問是否特首提名,麥回應「特首無話瑋指定要提名,你們局方可以自己判斷」。
麥指特首提名「好難講係一個權力,特首提名某人後,通常局方都會接受,除非有特別原因」麥確認授勳最終決定的是特首本人。控方問「特首又提名又批准是否不恰當?」,麥指一般來說要經局方查證及授勳委員會考慮,經過多重程序,填寫提名理由後,最後交由特首決定。
控方重申「假設特首提出必須提名某人,最後又由特首決定批准,那麼香港的授勳制度是否不恰當?」,麥認為是恰當,因為授勳制度中提名要經局方及授勳委員會查證。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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