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差接近30年的警長黃有輝指,他連續3年亦獲推薦晉升為警署警長,但因一名警司以警方的審裁官身份,裁定他違反警察通例,而令警務處處長拒絕晉升他為警署警長。黃指,該審裁官指控他於09年某日沒有在警方的「記事簿」紀錄自己下班,但事實上應由當時他的上級紀錄警員的上班及下班,但高級警官、警隊紀律主任、及副處長均採納該審裁官的決定,最終他更被警告兼譴責。黃今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審裁官的裁定,及高級警官、警隊紀律主任、及副處長的處罰決定。
申請人為沙展黃有輝,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根據警察通例,凡警司以下各級人員均須在上班或下班時在單位記事簿內作出記錄,黃因該審裁官指控他違反此例而需接受紀律聆訊,他被裁定違反通例,但他指聆訊未能證明他當日未有紀錄自己下班,亦沒有傳召他當日的上級作供。審裁官的裁定是錯誤,但高級警官、警隊紀律主任、及副處長均未有糾正,反而全部採納。
法庭記者:黃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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