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差接近30年的警长黄有辉指,他连续3年亦获推荐晋升为警署警长,但因一名警司以警方的审裁官身份,裁定他违反警察通例,而令警务处处长拒绝晋升他为警署警长。黄指,该审裁官指控他于09年某日没有在警方的「记事簿」纪录自己下班,但事实上应由当时他的上级纪录警员的上班及下班,但高级警官、警队纪律主任、及副处长均采纳该审裁官的决定,最终他更被警告兼谴责。黄今入禀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审裁官的裁定,及高级警官、警队纪律主任、及副处长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为沙展黄有辉,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入禀状指,根据警察通例,凡警司以下各级人员均须在上班或下班时在单位记事簿内作出记录,黄因该审裁官指控他违反此例而需接受纪律聆讯,他被裁定违反通例,但他指聆讯未能证明他当日未有纪录自己下班,亦没有传召他当日的上级作供。审裁官的裁定是错误,但高级警官、警队纪律主任、及副处长均未有纠正,反而全部采纳。
法庭记者:黄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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