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女雜工羅紫清早前入稟,指《蘋果日報》一篇刊於2008年的報道誣衊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干犯盜竊案,令她名譽受損及患上抑鬱。高院審理案件後,裁定女工勝訴,她獲賠償74萬元,但《蘋果日報》一方去年就賠償金額提出上訴,指出該文章並無道明涉案人姓名,故知情人士絕無羅所指的數百人。法官今頒下判詞,宣布《蘋果日報》一方勝訴,賠償女工的金額獲減至45萬元。
法官表示,看過相關報導而知道文中所指是羅的實際人數是非常不確定的,認為知情者可能為數十人,而非羅所認為的數百人;而且法官亦不排除羅在精神受困擾的狀態下,才會令她錯認為所有她身邊的同事、親友等在讀過該文章後,都會知道她就是文中所指,故不是合理評估知情人數的準則,因此裁定被告方要求降低賠償金額的上訴得直。
原告人羅紫清,原控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時任總編輯及撰文記者,指一篇標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內容誹謗她。而一般性賠償金額下調至45萬港元後,羅可獲得的總賠償額為49.1萬港元。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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