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細心市民發現特首梁振英在4年前宣誓就任時,誓詞漏了「香港」二字,「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遂根據人大釋法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及「人大釋法有追溯力」的說法,就梁宣誓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於高院開庭審理,郭今由大律師代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代表郭的伍中彥大律師陳詞時引述人大釋法的內容:「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及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引證根據釋法內容梁振英的宣誓無效。
由於梁振英宣誓的時間已經逾4年之前,超越可以覆核的時間,郭一方今除申請許可之餘,同時申請延長時間,惟答辯方表示反對。
代表郭的伍大狀陳詞指,現在司法覆核的議題並非純學術討論,而是有實際需要,因為法例及釋法已提供嚴格的要求,必須嚴正跟從。而事件亦非郭杜撰出來誣蔑梁振英,而是他的宣誓未能跟從釋法要求。對於答辯方指梁是正當地被選出,郭一方指根據梁游一案的判詞,已說明是否正當地選出是不相關的。
另外,伍大狀亦指,釋法內容指「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可見「故意」拒絕宣誓才不可重新宣誓,但如像梁振英般,並非故意、或是沒有意圖地宣讀出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則應可獲重新宣誓的機會。
代表政府一方的余若海資深大狀則陳詞指,申請人沒有足夠的理據申請延長覆核時間,因為申請人早在4年前已經可以就特首的宣誓提覆核,毋須等到今天,而實際上特首的宣誓亦沒有造成任何損失,又指若這樣可提司法覆核,法庭一年的案件應該達雙倍數量。就著公眾利益而言,法庭尚有很多其他案件待處理,不應讓這宗不夠理據的案件延長時間。
伍大狀即回應指,郭在本案中沒有私人得益,純粹為了公眾利益而提覆核。
答辯方、政府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案件由區慶祥法官主審。
法庭記者:黃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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