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物業及遺產平權案 終審庭今判同志勝訴 一致駁回房委會及政府上訴
2024-11-26 10:08
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使其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已購居屋,男同志質疑差別對待,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獲判勝訴。另有同志生前擔心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後獲判勝訟。房委會及政府早前均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宣佈同志勝訴,一致駁回房委會及政府上訴。
房委會案上訴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答辯人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遺產案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李亦豪,司法覆核原本由李亦豪丈夫吳翰林提出,吳逝世後由李接手案件。
Nick Infinger:裁決認同同性伴侶能相愛同住非常重要
Nick Infinger庭外受訪時坦言同性伴侶即使相愛,然而無法同住對雙方關係影響相當大。Nick Infinger提到裁決前夕感到緊張,自言在同志平權運動中爭取多年,是次法庭裁決認同同性伴侶也能相愛同住,非常重要,「算係畀自己有一個交代⋯⋯終於完咗一件事」,至於其餘權利尚需時間觀望。
Nick Infinger又認為是次所涉居住權利範疇較狹窄,對未來本港同志權益能否發展至台灣及泰國等地水平略感悲觀,希望本港能夠盡快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志。Nick Infinger希望香港可以變得更加平等,鼓勵各位同路人繼續努力,互相學習。
終院:海外合法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
遺產案中,終審庭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背景,指死者的尚存配偶所獲之優待乃建基於雙方的密切關係,裁定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屬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律政司主張同性與異性婚姻的差別在於僅有後者受憲法保障,終審庭拒絕接納,認爲論點屬循環論證,其所依賴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別對待。律政司認為「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在婚姻相關法例須保持一致,終審庭又拒絕接納,因為上述條例對「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然有別。律政司主張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於生前彼此供養。終審庭再拒絕接納,解釋因為上述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故裁定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屬合適的比較對象,此議題並非立法或政策選擇。
裁定律政司以「有效婚姻」一致性作為合法目的並不成立
律政司認為差別對待之合法目的爲「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在婚姻相關法例中保持一致,倘若同性尚存配偶亦可享有上述條例下的權利,則會有損上述定義的一致性。終審庭反駁指,從上述條例涵蓋範圍擴大至香港不承認的海外婚姻一事可見,「有效婚姻」一詞並無一致定義,婚姻一詞需按相關條例的立法目的詮釋。
再者,終審庭認爲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因此不存在律政司所謂的一致性,也不能用作理據,去支持將海外同性婚姻的尚存配偶排除於配偶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之外。終審庭遂裁定律政司所提出的合法目的並不成立,與差別對待沒有合理關連,故無需考慮差別待遇對平等權利的干預是否相稱,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
案件編號:FACV 2-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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