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美琪破產案違披露令判囚 上訴得直遭債權人提終審 陳詞指須證明拒絕還款才可判監

2024-11-20 13:30

債權人不滿邱美琪違反法庭披露令,卻毋須判監,上訴至終院。資料圖片
債權人不滿邱美琪違反法庭披露令,卻毋須判監,上訴至終院。資料圖片

已故亞洲電視董事局前主席邱德根女兒邱美琪,2020年因欠債近4,000萬元而被頒令破產,翌年再因故意不按法庭命令披露銀行月結單等文件而被聆案官判囚1個月。邱美琪不服,上訴得直,撤銷監禁令,上訴庭指由於《破產條例》規定債權人不得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故聆案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判監。債權人今日再上訴至終審法院,邱美琪一方指法庭需具證明債務人有能力但拒絕還款後,才有權判監。終審庭押後裁決。

債權人為V Capital Limited,債務人為邱美琪。債權人年初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今獲上訴庭批准,爭議議題為高等法院聆案官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基於判令破產債務人故意不按法庭命令而完整披露資料,在未獲法庭批出進行法律程序的許可下,將其判囚。

債務人:證明債務人有能力卻拒還款始可判監

資深大律師駱敏賢代表邱美琪陳詞指,真正涉案議題乃到底判監是否需要事先申請許可,須視乎法律程序或濟助目的,駱敏賢舉例說明指法律程序既可為債權人提供優勢掌握情況,也可為強制債務人清繳債務,不同法律程序目的之間差異甚大。駱敏賢質疑指債權人一方說法中,判監限制邱美琪自由一事與涉案程序目的之間欠缺合理連繫。債權人一方認為本案與藐視法庭類別案件不同,不涉公益,只涉及私人事務,駱敏賢反駁披露令同屬法庭規則。

駱敏賢引用《高等法院規則》 第49B條以監禁方式執行及強制執行付款判決下1A及1B條文,指出債務人接受訊問後,法庭才有權信納判定債務人能夠履行判決、已對資產作出處置或故意不全面披露,其後方可酌情決定將債務人判監。駱敏賢認為披露令旨在令債權人掌握債務人資產債務資訊,強調法庭需要證明到債務人有能力還款而拒絕還款後,才有權判監。

債權人:詮釋法例不能斷章取義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債權人V Capital Limited陳詞,反駁指詮釋時不可單單依賴《高等法院規則》 第49B(1A)及(1B)條文來斷章取義,有些人或許會濫用程序。謝華淵補充邱美琪因此判監一事只屬私人事務,甚至毋須通知其他債權人。

法庭2018年12月24日下令邱美琪須全面披露銀行月結單或存摺、公司銀行帳戶、工資單、財產抵押及相關貸款合同,但邱美琪沒有按法庭命令呈交上述文件。邱美琪2020年4月22日被正式頒令破產。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在2021年10月27日裁定其故意違反披露令,判她監禁一個月。邱美琪上訴監禁令得直,上訴庭認為債權人申請監禁令顯然是「就債項而從破產人的財產或破產人本人得到的補救」,亦屬條例所指在破產令作出後不得進行或開始的「其他法律程序」,故裁定聆案官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監禁令。

案件編號:FACV5/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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