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美琪破产案违披露令判囚 上诉得直遭债权人提终审 陈词指须证明拒绝还款才可判监

2024-11-20 13:30

债权人不满邱美琪违反法庭披露令,却毋须判监,上诉至终院。资料图片
债权人不满邱美琪违反法庭披露令,却毋须判监,上诉至终院。资料图片

已故亚洲电视董事局前主席邱德根女儿邱美琪,2020年因欠债近4,000万元而被颁令破产,翌年再因故意不按法庭命令披露银行月结单等文件而被聆案官判囚1个月。邱美琪不服,上诉得直,撤销监禁令,上诉庭指由于《破产条例》规定债权人不得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故聆案官没有司法管辖权判监。债权人今日再上诉至终审法院,邱美琪一方指法庭需具证明债务人有能力但拒绝还款后,才有权判监。终审庭押后裁决。

债权人为V Capital Limited,债务人为邱美琪。债权人年初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今获上诉庭批准,争议议题为高等法院聆案官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基于判令破产债务人故意不按法庭命令而完整披露资料,在未获法庭批出进行法律程序的许可下,将其判囚。

债务人:证明债务人有能力却拒还款始可判监

资深大律师骆敏贤代表邱美琪陈词指,真正涉案议题乃到底判监是否需要事先申请许可,须视乎法律程序或济助目的,骆敏贤举例说明指法律程序既可为债权人提供优势掌握情况,也可为强制债务人清缴债务,不同法律程序目的之间差异甚大。骆敏贤质疑指债权人一方说法中,判监限制邱美琪自由一事与涉案程序目的之间欠缺合理连系。债权人一方认为本案与藐视法庭类别案件不同,不涉公益,只涉及私人事务,骆敏贤反驳披露令同属法庭规则。

骆敏贤引用《高等法院规则》 第49B条以监禁方式执行及强制执行付款判决下1A及1B条文,指出债务人接受讯问后,法庭才有权信纳判定债务人能够履行判决、已对资产作出处置或故意不全面披露,其后方可酌情决定将债务人判监。骆敏贤认为披露令旨在令债权人掌握债务人资产债务资讯,强调法庭需要证明到债务人有能力还款而拒绝还款后,才有权判监。

债权人:诠释法例不能断章取义

资深大律师谢华渊代表债权人V Capital Limited陈词,反驳指诠释时不可单单依赖《高等法院规则》 第49B(1A)及(1B)条文来断章取义,有些人或许会滥用程序。谢华渊补充邱美琪因此判监一事只属私人事务,甚至毋须通知其他债权人。

法庭2018年12月24日下令邱美琪须全面披露银行月结单或存摺、公司银行帐户、工资单、财产抵押及相关贷款合同,但邱美琪没有按法庭命令呈交上述文件。邱美琪2020年4月22日被正式颁令破产。高等法院聆案官黎达祥在2021年10月27日裁定其故意违反披露令,判她监禁一个月。邱美琪上诉监禁令得直,上诉庭认为债权人申请监禁令显然是「就债项而从破产人的财产或破产人本人得到的补救」,亦属条例所指在破产令作出后不得进行或开始的「其他法律程序」,故裁定聆案官没有司法管辖权作出监禁令。

案件编号:FACV5/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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